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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4条适用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13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劳动法第14条的直接回复,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内容进行适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结合您的问题,劳动法第14条的适用范围需满足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且需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的除外)。该条款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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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4条的适用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条款的适用:
1. 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14条的适用条件,若其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意思自治的尊重,会直接排除劳动法第14条“应当订立”的强制适用。
2. 劳动者存在法定排除情形:若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存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法第14条的适用条件不成立。
3.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法第14条适用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则不适用该条款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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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4条适用过程中,以下错误操作可能影响权益实现:
1. 忽视“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部分劳动者误以为“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十年即可适用劳动法第14条,但该条款要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若期间存在离职再入职的情况,连续年限会中断,导致无法适用。
2. 未书面提出订立要求: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14条条件但仅口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可能因缺乏证据无法维权,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留存记录。
3. 放弃法定权利: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诱导下主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符合劳动法第14条的适用条件,也会丧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需谨慎签署合同文本。

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不确定如何补救,欢迎进一步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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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询问的劳动法第14条适用范围,核心是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以下为您拆解不同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劳动法第14条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场景。

1. 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若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的除外)。
3. 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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